会费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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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0-08-19     浏览量:

       为进一步加强会费管理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以及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一条  本会会员

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单位会员主要包括:省(区、市)高等教育学会,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,高等学校,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,高等教育管理、服务机构,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、企业和文化机构。


第二条  会费标准

      1.常务理事单位,每年缴纳会费0.5万元(企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);

      2.理事单位,每年缴纳会费0.3万元(企业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);

      3.会员单位,除企业外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.2万元,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;

      4.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;

      5.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按此标准执行。


第三条  缴纳办法

1.理事、常务理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推荐单位相应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,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;

2.同一单位有理事和常务理事的,按常务理事单位标准缴纳会费。同一单位有多名理事(或常务理事)的,按理事单位(或常务理事单位)标准缴纳一份会费;

3.学会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会费,由学会秘书处直接收取;

4.授权分支机构代本会收取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,代收会费的10%由学会统筹;

5.会费应按年度及时汇入学会银行帐号。


第四条  会费使用

1.会员活动费用支出;

2.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等费用支出;

3.秘书处办公经费支出,比例不超过所收取会费总额的10%;

4.秘书处人员成本支出,比例不超过所收取会费总额的30%。


第五条  会费管理

1.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,厉行节约,并接受教育、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;

2.会费的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;

3.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,会费收支情况需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,并接受审计和监督。每年12月31日前,应将本年度会员名单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。


第六条  本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,并按年度报送教育部社团管理机关和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,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。

第七条  本办法解释权属学会秘书处,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(本办法经2017年7月4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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