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章申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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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教育分会-印章管理与使用本法
发布时间:2018-05-01     浏览量:



第一章       总则

第一条          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》,推进依法治会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(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印章管理,保障分会权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        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:

(一)分会名章——“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”;

(二)分会领导签名章——分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签名章;

第二章 印章

第三条          分会秘书处是分会印章管理部门,负责对分会公章进行管理和审批。印章刻制、管理和使用,应遵循“确保安全、秩序规范、责任明确、有据可查”的原则。

第四条          分会秘书长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秘书长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并按规定用印。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、种类、用途、数量、经办人员及需要说明的事项,负责登记存档本单位印章刻制和使用印章的相关审批材料,印章保管场所务必确保安全。

第五条          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办公室使用,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,须经秘书长审核、批准,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印。

第六条          分会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、学术团体不得刻制与分会有关的印章。

第七条          印章若遗失,秘书长应立即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报告,并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印章刻制程序申请补发印章。补发印章印文应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。如找回遗失印章,应及时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报告。

第三章 印章使用

              第八条   分会名章的使用范围:

(一)以分会名义向会员印发的文件,向外发出的函件,向上级单位报送的请示、报告、公函等;

(二)以分会名义或单位会员名义组织发出的会议通知、邀请函等;

(三)以分会名义申报国家、部委、地方及高校课题和购买设备等相关文件及材料;

(四)以分会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、聘书等;

(五)以分会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工作、证明身份的介绍信;

(六)按照要求应该加盖分会印章的文件、材料等。

第九条     使用分会印章,应当先审批后用印。申请用印应当填写“分会印章审批表”,注明用印日期、种类、用途、数量、办理人员,分会重要文件、函件、通知由理事长审批,理事长书面授权,也可由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审批。分会日常管理文件由秘书长审批。

第十条     分会不得直接对外签署合同、协议等重要文件,特别需要时,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名义对外用印签署合同。

第十一条             分会领导名章的使用:

(一)分会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批准后方可使用。属日常业务用印的,可由分会领导书面授权秘书处负责人,由其负责审批使用;

(二分会领导有多个名章的,应明确一个用于分会公务的名章;

(三)分会领导名章不得直接用于签署合同、协议等文件

第十二条           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秘书处不予用印:

(一)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;

(二)内容有误的;

(三)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;

(四)办理人员为非学会人员的;

(五)申请用途与分会工作、业务无关的;

(六)不予用印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三条             严禁在空白文件、证、证书及纸张上用印。

    第四章 违规用章追责

第十四条             严禁分会工作人员或会员私自刻制公章,严禁伪造和违规使用公章。未经批准,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带有“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”及相关字样的印章从事与教育、培训、科研转化、资产变更等有关活动。上述情况一经发现,分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。


第五章 附则


第十五条             本办法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,原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公章管理办法》废止。

第十六条             本办法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附件: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印章审批表

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

2018年5月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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